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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種費用之徵收,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之,無憲法第 19 條之適用?
  • A 汽車牌照稅
  • B 空氣污染防制費
  • C 田賦
  • D 娛樂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向人民收取金錢時,若這筆錢的目的是為了支應「一般國庫支出」,與這筆錢是為了「特定政策目的(例如:誰污染誰付費)」而向「特定對象」收取,兩者在法律形式的要求(法律保留的嚴格程度)上,會有什麼樣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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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能從眾多稅目中精準辨識出性質不同的「費」,說明你對於租稅法律主義行政規費/特別公課的界線掌握得非常專業且清晰。
  2. 觀念驗證: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選項 (A)、(C)、(D) 皆屬於性質明確的「租稅」,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而 (B) 空氣污染防制費 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或行政規費,係基於特定政策目的(如環境保護)向特定群體徵收,其徵收細節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定之,不適用憲法第 19 條的租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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