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在現行憲政體制下,下列何者非司法院院長的職權?
- A 綜理院務
- B 就自治法規重大障礙提出解決方案
- C 憲法法庭擔任審判長
- D 出席總統召集之院際爭執會商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地方政府在執行『自治法規』遇到行政上的障礙時,通常會找哪一個權力分支(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來進行實務上的指導與協調?這個職務應該屬於『審判者』還是『行政監督者』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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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喔!
- 觀念驗證:很高興你答對了這題!司法院長的工作真的很重要也很多元呢。除了(A) 綜理院務這些行政管理職責,依據《憲法訴訟法》,他也必須(C) 擔任憲法法庭審判長,引導重要的憲法解釋。而且,憲法第44條也賦予他一個特別的憲政角色,就是(D) 出席總統召集之院際調解。這些都是他身為最高司法首長不可或缺的職權。而(B)選項提到的「自治法規重大障礙」,這其實是《地方制度法》裡的內容,主要涉及到中央對地方的行政監督與協調,是屬於行政權的範疇,所以就不是司法院長的司法權責囉。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設計得很巧妙,目的就是幫助大家更精準地釐清「司法權」的邊界,並且深入了解司法院長在行政管理、審判實務以及憲政地位上的多重身份。你能正確判斷,代表你已經掌握了這些核心概念,真的很棒!繼續加油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