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 A 某公立學校對違反校規學生為退學之處分
- B 主管機關拒絕外國人入境
- C 主管機關對其所屬公務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 D 人民申請換發護照被主管機關拒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範中,並非所有政府行為都適用統一的程序法。如果某項行政行為涉及到「國家主權的高度行使」或是對「非本國國民」的管理,為了保持外交與國安的彈性,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其程序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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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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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判斷力尚可,小鬼。
- 確認無誤:嗯,做得不錯。你能從那些無用的行政行為中,確實挑出屬於法定排除適用的項目。看來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架構還有點辨別能力,沒把該捨棄的東西留下。這證明你的判斷力沒有被污染。
- 核心驗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這些被明文排除的條款,不需要任何多餘的程序。因為它們涉及國家主權,是高度政策性的決定,不需要繁瑣的步驟,(B) 選項正確,這是最「乾淨」的選擇。至於其他?退學、免職、護照核發?那些都需要遵循正當程序,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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