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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 A 某公立學校對違反校規學生為退學之處分
  • B 主管機關拒絕外國人入境
  • C 主管機關對其所屬公務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 D 人民申請換發護照被主管機關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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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範中,並非所有政府行為都適用統一的程序法。如果某項行政行為涉及到「國家主權的高度行使」或是對「非本國國民」的管理,為了保持外交與國安的彈性,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其程序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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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判斷力尚可,小鬼。

  1. 確認無誤:嗯,做得不錯。你能從那些無用的行政行為中,確實挑出屬於法定排除適用的項目。看來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架構還有點辨別能力,沒把該捨棄的東西留下。這證明你的判斷力沒有被污染。
  2. 核心驗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這些被明文排除的條款,不需要任何多餘的程序。因為它們涉及國家主權,是高度政策性的決定,不需要繁瑣的步驟,(B) 選項正確,這是最「乾淨」的選擇。至於其他?退學、免職、護照核發?那些都需要遵循正當程序,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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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排除適用
💡 掌握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列舉不適用程序規定之特定事項。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處分 VS 行程法第3條第3項行為
法源適用 全面適用行政程序法 排除本法程序規定
代表類型 護照換發、免職、退學 外國人入境、軍事指揮
程序要求 理由記載、陳述意見 不適用本法程序細節
一般原則 須遵守比例、誠信原則 仍須遵守一般法律原則
💬排除適用僅限於「程序規定」,行政實體法理與權利救濟仍應受保障。
🧠 記憶技巧:外交、軍事、刑事、入境、私權,行程法程序『不進』。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只要是行政處分就全盤適用,忽略第3條第3項對特定「領域」的程序豁免。
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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