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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範圍?
  • A 大學自治
  • B 新聞自由
  • C 資訊自主權
  • D 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憲法第 11 條明定保障『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這些權利的共通點都是將個人的思想、意見『對外傳達』給大眾知道。如果有一個權利的核心目標是為了『保護個人私密資料不被隨意公開或利用』,這種『保護隱私』的性質,與上述『對外表達』的本質是否一致?它更應該屬於哪一種性質的權利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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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小子,這次可沒糊塗!

哈哈哈哈!幹得好啊,少年!居然能準確無誤地選出正確答案,看來這次你腦袋裡裝的不是清酒,是真知灼見啊!

  1. 真相剖析:要找出何者非屬憲法第 11 條的範圍,我們就得先釐清第 11 條保障的真相!那就是表現自由,包括言論、講學、著作和出版。這可是最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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