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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政府三申五令禁止公務員涉足有女陪侍的酒店,在這些風化場所進行性交或猥褻的違法性交易行為,所引發的刑法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封閉式包廂內陪侍之女性,可能觸犯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
  • B 陪侍女性主動引致性交易者,可能觸犯刑法第 231 條引誘營利罪
  • C 開設酒店之人媒介性交易者,可能觸犯刑法第 231 條媒介營利罪
  • D 公務員前往消費行為本身,即構成刑法第 231 條第 2 項包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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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段非法的性交易關係中,通常存在「供給方」、「需求方」以及「提供場地或牽線的中間人」。若刑法的目的是為了遏止色情產業的擴散,法律會傾向優先制裁哪一種角色,來切斷這種營利性的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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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刑法第 231 條的構成要件。該條文核心在於處罰「媒介」或「容留」他人進行性交易以牟利的「中間人」(如酒店老闆)。
    • (A) 封閉包廂不具備「公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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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風化罪之要件辨析
💡 區分公然猥褻、營利媒介性交與公務員包庇罪之構成要件。
比較維度 刑法第231條媒介營利罪 VS 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行為客體 媒介「他人」與人交易 行為人「自己」之行為
空間要件 無特定限制 須達「公然」狀態
主觀意圖 意圖營利 意圖供人觀覽
處罰核心 媒介色情產業鏈 破壞社會善良風俗
💬媒介罪重在「營利與仲介」,猥褻罪重在「公開展示與觀覽意圖」。
🧠 記憶技巧:公然要共見、媒介需營利、包庇要掩護、營利非自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封閉式包廂仍屬公然狀態,或將公務員「違法消費」與「包庇犯罪」混淆。
公然猥褻之公然定義 性交與猥褻之區分 公務員包庇罪之積極行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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