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男與乙女分手後,在可公開閱覽的網路貼圖區當中,張貼了數張甲乙兩人交往時經乙合意所拍攝的性私密照片,照片中有乙女身體隱私部位的裸露畫面。關於甲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拍攝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罪
- B 甲張貼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散布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之內容」之罪
- C 甲張貼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 D 甲拍攝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兩個人在當下都同意進行某種行為並留下記錄,這是否代表其中一人在未來有權利將這份『私人的記錄』公開給『不特定的大眾』觀看?當我們在法律上討論『公開展示裸露影像』對社會秩序的影響時,法律關注的是影像取得的方式,還是影像內容本身對大眾閱聽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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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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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私密影像散布罪責
💡 區分「合意拍攝」與「非法竊錄」,散布合意拍攝之裸照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 比較維度 | 合意拍攝後散布 | VS | 非法竊錄後散布 |
|---|---|---|---|
| 拍攝行為 | 合法(不構成315-1) | — | 違法(構成315-1) |
| 散布罪名 | 第235條/第319-3條 | — | 第315-2條/第319-2條 |
| 核心要件 | 違背意願之「傳播」 | — | 原始取得係「無故」 |
💬拍攝時是否合意是判斷「妨害秘密罪」或「散布猥褻物品罪」的關鍵分水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