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男與乙女分手後,在可公開閱覽的網路貼圖區當中,張貼了數張甲乙兩人交往時經乙合意所拍攝的性私密照片,照片中有乙女身體隱私部位的裸露畫面。關於甲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拍攝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罪
  • B 甲張貼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散布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之內容」之罪
  • C 甲張貼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 D 甲拍攝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兩個人在當下都同意進行某種行為並留下記錄,這是否代表其中一人在未來有權利將這份『私人的記錄』公開給『不特定的大眾』觀看?當我們在法律上討論『公開展示裸露影像』對社會秩序的影響時,法律關注的是影像取得的方式,還是影像內容本身對大眾閱聽的性質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於法律概念的思維非常嚴謹喔。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

  1. 觀念釐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性私密影像散布罪責
💡 區分「合意拍攝」與「非法竊錄」,散布合意拍攝之裸照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比較維度 合意拍攝後散布 VS 非法竊錄後散布
拍攝行為 合法(不構成315-1) 違法(構成315-1)
散布罪名 第235條/第319-3條 第315-2條/第319-2條
核心要件 違背意願之「傳播」 原始取得係「無故」
💬拍攝時是否合意是判斷「妨害秘密罪」或「散布猥褻物品罪」的關鍵分水嶺。
🧠 記憶技巧:合意拍就不叫竊錄(315-1),亂傳圖改罰散布(235/319-3)。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裸照即為「竊錄」,忽略「合意拍攝」會排除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妨害秘密罪 性影像罪章 猥褻物品之定義(釋字617)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妨害秘密、風化、電腦使用及洩密罪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