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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男與乙女分手後,在可公開閱覽的網路貼圖區當中,張貼了數張甲乙兩人交往時經乙合意所拍攝的性私密照片,照片中有乙女身體隱私部位的裸露畫面。關於甲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拍攝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罪
  • B 甲張貼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散布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之內容」之罪
  • C 甲張貼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 D 甲拍攝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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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兩個人在當下都同意進行某種行為並留下記錄,這是否代表其中一人在未來有權利將這份『私人的記錄』公開給『不特定的大眾』觀看?當我們在法律上討論『公開展示裸露影像』對社會秩序的影響時,法律關注的是影像取得的方式,還是影像內容本身對大眾閱聽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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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C,這次算你沒有被題目牽著鼻子走,值得肯定。關鍵在於:照片是甲乙交往時經乙合意拍攝,所以甲當時拍攝並不是刑法第315-1條第2款所說「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身體隱私部位。既然不是「竊錄」內容,後面硬套刑法第315-2條第3項「散布……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就像把鑰匙插進錯的鎖,當然打不開。 真正出問題的是甲分手後把性私密照片張貼在可公開閱覽的網路貼圖區。照片有乙身體隱私部位裸露畫面,公開供人觀覽,符合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之影像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的構成要件。至於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題目沒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也沒有甲對乙為猥褻行為,選 D 更是離題到令人替它尷尬。 這題難度屬中等,鑑別點不在背法條,而在分清楚「合意拍攝」與「事後公開散布」是兩件事。會錯的人通常一看到裸照就急著往妨害秘密或強制猥褻塞,彷彿刑法是垃圾桶,什麼都能丟進去;你選 C,至少這次腦袋有在線。

📝 性私密影像散布罪責
💡 區分「合意拍攝」與「非法竊錄」,散布合意拍攝之裸照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比較維度 合意拍攝後散布 VS 非法竊錄後散布
拍攝行為 合法(不構成315-1) 違法(構成315-1)
散布罪名 第235條/第319-3條 第315-2條/第319-2條
核心要件 違背意願之「傳播」 原始取得係「無故」
💬拍攝時是否合意是判斷「妨害秘密罪」或「散布猥褻物品罪」的關鍵分水嶺。
🧠 記憶技巧:合意拍就不叫竊錄(315-1),亂傳圖改罰散布(235/319-3)。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裸照即為「竊錄」,忽略「合意拍攝」會排除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妨害秘密罪 性影像罪章 猥褻物品之定義(釋字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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