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2 題
甲墊起腳尖站在窗外偷窺乙洗澡,關於甲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成立犯罪
- B 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
- C 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罪
- D 刑法第 225 條乘機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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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對比法條中的「行為手段」規定:如果法律明文規定必須使用「特定器材」才能構成該罪,而當事人僅憑「人體器官」完成行為時,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我們該如何認定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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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解析:為什麼不構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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窺視罪與工具性要件
💡 刑法窺視罪以「利用工具或設備」為構成要件,肉眼偷窺不入罪。
| 比較維度 | 肉眼直接偷窺 | VS | 利用器材偷窺 |
|---|---|---|---|
| 法律依據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 | 刑法第315-1條 |
| 關鍵要件 | 無須任何輔助器具 | — | 利用工具或設備 |
| 法律後果 | 行政罰(罰鍰) | — | 刑事罰(有期徒刑) |
💬刑法妨害秘密罪具有「工具性限制」,單純肉眼觀察僅屬行政違規而非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