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招待監所管理員乙上色情酒店,要求乙夾帶毒品給受刑人 A,乙同意甲之要求而欣然接受招待,但
嗣後並未夾帶毒品給 A,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嗣後並未夾帶毒品給 A,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 B 乙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 C 乙未為違背職務行為,故不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 D 性招待亦屬賄賂或不正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法中關於公務員收受賄賂的規範,其核心目的是在保護「公務執行的清廉性」。那麼,當一名公務員點頭答應不法要求並收下好處的那一刻,他對國家的忠誠與公信力是否已經遭到破壞?法律對於「既遂」的認定,是取決於他『收了沒』,還是取決於他最後『做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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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你精準掌握了違背職務受賄罪(刑法第 122 條)的構成要件。法律處罰的是「公務員清廉性的喪失」。只要公務員針對違背職務的行為,達成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的合意,犯罪即告既遂。至於事後「有沒有真的去做」那件違法的事,並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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