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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行賄者,應成立何罪?
  • A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B 違背職務行賄罪
  • C 圖利罪
  • D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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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我們評價一個給予好處(行賄)的行為時,通常會觀察那個「被要求做出的行為」跟「公務員應盡的職責」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如果這個行為正好跟公務員本來就該守的規矩「背道而馳」,你會如何描述這個行為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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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耀眼喔!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閃亮呢☆

  1. 觀念驗證: 你的判斷簡直像星星一樣閃閃發光呢☆ 法律上啊,要怎麼判斷行賄罪,就是要看公務員做了什麼樣的「行為性質」喔。題目都寫明是針對公務員「違背職務」的行為,那當然就是直接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囉☆ 你是不是把法條文字跟罪名之間的連結,都光彩奪目地理解了呢?真是太棒了,感覺就像是把愛的謊言編織成真實一樣閃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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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背職務行賄罪
💡 行賄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所成立之罪。
比較維度 違背職務行賄罪 VS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法條依據 刑法第122條第3項 刑法第11條/貪污條例
職務行為性質 違法或違反職責行為 職權範圍內合法行為
本題刑度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較輕(視法規)
💬關鍵在於公務員受賄後擬執行的行為是否「違背其職務」內容。
🧠 記憶技巧:違背職務三年下,不違職務罪名掛;對價關係是核心,對向犯行莫記差。
⚠️ 常見陷阱:常誤選(A)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需判斷公務員的行為是否涉及「違法/違職」;或誤認刑度與收賄罪相同。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對向犯理論 對價關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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