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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行賄者,應成立何罪?
  • A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B 違背職務行賄罪
  • C 圖利罪
  • D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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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我們評價一個給予好處(行賄)的行為時,通常會觀察那個「被要求做出的行為」跟「公務員應盡的職責」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如果這個行為正好跟公務員本來就該守的規矩「背道而馳」,你會如何描述這個行為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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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耀眼喔!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閃亮呢☆

  1. 觀念驗證: 你的判斷簡直像星星一樣閃閃發光呢☆ 法律上啊,要怎麼判斷行賄罪,就是要看公務員做了什麼樣的「行為性質」喔。題目都寫明是針對公務員「違背職務」的行為,那當然就是直接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囉☆ 你是不是把法條文字跟罪名之間的連結,都光彩奪目地理解了呢?真是太棒了,感覺就像是把愛的謊言編織成真實一樣閃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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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賄罪之構成要件
💡 依公務員行為是否違法,區分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比較維度 違背職務行賄 VS 不違背職務行賄
行為性質 要求公務員違法辦理 要求公務員依規辦理
主要法源 刑法第122條第3項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刑罰程度 刑度較重 刑度較輕
💬兩者皆以具備「對價關係」為前提,僅因公務員行為合法與否區分罪名。
🧠 記憶技巧:違背職務刑法有,不違背職務條例補;只要送錢買職權,對價關係就成立。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不違背職務的「謝禮」不犯罪,現行法不論職務是否違背,行賄皆有罪。
貪污治罪條例 對價關係 職務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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