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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為求貨物順利通過報關,不受刁難,遞件時同時送了200張五星級飯店住宿的招待券給承辦公務員乙,乙知此情而收下,不再刁難。關於乙之行為,應成立下列何種罪名?
  • A 職務上行為受賄罪
  • B 收受回扣罪
  • C 準受賄罪
  • D 抑留剋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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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位公務員在執行他「法律賦予的正常權限」時,如果他收受了與該行為相關的私人好處,這種「職務權力」與「私人利益」之間的交換連結,在法律概念上會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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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上行為受賄罪
💡 公務員就其職務上合法行為,收受具對價關係之賄賂或不正利益。
比較維度 職務上受賄罪 (§121) VS 違背職務受賄罪 (§122)
行為性質 合法的職務行為 違法的職務行為
罪責程度 普通刑責 加重刑責
行賄者處罰 刑法未規定行賄罪 刑法第122條第3項
💬區別關鍵在於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是否「違背法令」或「不依法辦理」。
🧠 記憶技巧:職務內、收好處、有對價、沒違法、就是一百二十一。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本題乙僅是「不再刁難」,屬於履行應盡職務,故不構成違背職務罪。
違背職務受賄罪 準受賄罪 不法對價關係 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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