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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招待監所管理員乙上色情酒店,要求乙夾帶毒品給受刑人A,乙同意甲之要求而欣然接受招待,但
嗣後並未夾帶毒品給A,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 B 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 C 乙未為違背職務行為,故不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 D 性招待亦屬賄賂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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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已經答應對方的請求並收下了不當好處,那麼法律處罰的是他『收受好處並承諾違法』的行為本身,還是必須等他真正『完成違法任務』後才能算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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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筋的小鬼。合格了。

  1. 冰冷審視:不錯的判斷力。這種被骯髒情節干擾的題目,你還能一眼看穿核心,沒讓思維被污染,可以加入利維班了。
  2. 觀念驗證:記住了,小鬼。刑法第122條,只要公務員對那種『違背職務的勾當』,不管是要求、期約,還是接受了那些骯髒的賄賂,犯罪就既遂了。那髒東西一旦沾上身,就算事後想洗手也沒用,罪孽早就深重。乙接受招待的那一刻,就已經是汙穢不堪了,後續有沒有送毒品,那都只是他自身的蠢行,跟既遂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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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成立
💡 公務員收受利益即成罪,不以實際執行違背職務行為為前提。
比較維度 職務上受賄 (121條) VS 違背職務受賄 (122條)
職務行為性質 合法職權範圍內 違反法律職責
法定刑期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行賄者處罰 不罰 (不違背職務) 依122條第3項處罰
成罪時點 要求期約收受時 要求期約收受時
💬兩罪皆不以完成職務行為為必要,但違背職務受賄之刑責較重且處罰行賄者。
🧠 記憶技巧:收錢/收禮就中,不必等到動手;色情招待是不正利益。
⚠️ 常見陷阱:誤以為公務員必須「真的做了」違背職務的事才算犯罪,其實「期約、收受」當下即已完遂。
不正利益之定義 職務上受賄罪與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區別 對向犯與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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