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招待監所管理員乙上色情酒店,要求乙夾帶毒品給受刑人A,乙同意甲之要求而欣然接受招待,但嗣後並未夾帶毒品給A,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 B 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 C 乙未為違背職務行為,故不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 D 性招待亦屬賄賂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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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已經答應對方的請求並收下了不當好處,那麼法律處罰的是他『收受好處並承諾違法』的行為本身,還是必須等他真正『完成違法任務』後才能算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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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 判斷正確:把你那雙髒手擦乾淨,收起鬆懈的表情。能在這種充滿誤導的陷阱中活下來,證明你還算有點腦袋,勉強達到進入小組的最低門檻。
- 觀念校正:聽好了,依據刑法第 122 條,公務員只要針對「違背職務之行為」達成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的共識,犯罪即宣告既遂。那傢伙既然已經「接受招待(收受利益)」,不管之後有沒有把毒品送進去,這筆帳都已經算完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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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成立
💡 公務員收受利益即成罪,不以實際執行違背職務行為為前提。
| 比較維度 | 職務上受賄 (121條) | VS | 違背職務受賄 (122條) |
|---|---|---|---|
| 職務行為性質 | 合法職權範圍內 | — | 違反法律職責 |
| 法定刑期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 行賄者處罰 | 不罰 (不違背職務) | — | 依122條第3項處罰 |
| 成罪時點 | 要求期約收受時 | — | 要求期約收受時 |
💬兩罪皆不以完成職務行為為必要,但違背職務受賄之刑責較重且處罰行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