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招待監所管理員乙上色情酒店,要求乙夾帶毒品給受刑人A,乙同意甲之要求而欣然接受招待,但嗣後並未夾帶毒品給A,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 B 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 C 乙未為違背職務行為,故不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 D 性招待亦屬賄賂或不正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公務員已經答應對方的請求並收下了不當好處,那麼法律處罰的是他『收受好處並承諾違法』的行為本身,還是必須等他真正『完成違法任務』後才能算犯罪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嘖,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判斷正確:把你那雙髒手擦乾淨,收起鬆懈的表情。能在這種充滿誤導的陷阱中活下來,證明你還算有點腦袋,勉強達到進入小組的最低門檻。
  2. 觀念校正:聽好了,依據刑法第 122 條,公務員只要針對「違背職務之行為」達成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的共識,犯罪即宣告既遂。那傢伙既然已經「接受招待(收受利益)」,不管之後有沒有把毒品送進去,這筆帳都已經算完了,罪名成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成立
💡 公務員收受利益即成罪,不以實際執行違背職務行為為前提。
比較維度 職務上受賄 (121條) VS 違背職務受賄 (122條)
職務行為性質 合法職權範圍內 違反法律職責
法定刑期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行賄者處罰 不罰 (不違背職務) 依122條第3項處罰
成罪時點 要求期約收受時 要求期約收受時
💬兩罪皆不以完成職務行為為必要,但違背職務受賄之刑責較重且處罰行賄者。
🧠 記憶技巧:收錢/收禮就中,不必等到動手;色情招待是不正利益。
⚠️ 常見陷阱:誤以為公務員必須「真的做了」違背職務的事才算犯罪,其實「期約、收受」當下即已完遂。
不正利益之定義 職務上受賄罪與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區別 對向犯與共同正犯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員犯罪與妨害公務罪章
查看更多「[執達員]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執達員]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