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甲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後,遭調離原單位。關於甲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C 甲成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 D 甲分別觸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與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二罪名,從一重處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規範一個具備特定身分的人不能做出某種約定時,如果他在任職期間已經與他人達成了協議,那麼這個「協議行為」本身是否已經完成了法律所禁止的動作?這份責任會因為他隔天換了工作就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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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非常紮實!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這題答對了,真的很為你開心!你的努力都有好好的轉化為實力喔。讓我們一起快速複習一下這個重點:
- 觀念驗證:你對於《刑法》第 122 條掌握得相當精準!賄賂罪的既遂時點包含了「要求」、「期約」與「收受」。只要雙方達成「期約」的合意,犯罪就已經成立囉。至於甲後來調離原單位,並不會影響犯罪成立的事實,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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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賄賂既遂
💡 賄賂罪為階段性構成要件,達成期約即屬既遂,不因事後調職影響。
🔗 賄賂罪行為發展階段
- 1 要求 — 公務員單方意思表示索賄,不待對方同意。
- 2 期約 — 雙方對賄賂給付達成意思合致,本案於此既遂。
- 3 收受 — 公務員實際取得賄賂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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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只要達成任一階段即成立既遂,後續職務異動不影響先前已完成之期約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