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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有關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賄賂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態樣中所謂之「要求」,係為請求給付賄賂之表示,只要一經請求即為既遂,不以相對人允諾 為必要
  • B 行為態樣中所謂之「期約」,係指雙方意思表示已達合致,縱行賄者尚未交付賄賂,仍不影響犯罪 之成立
  • C 「期約」行為並不以賄賂之金額、數量或內容完全確定為必要
  • D 本罪不以有對價關係存在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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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要處罰一個公務員「收受賄賂」,那麼這份「禮物」與該公務員的「工作內容」之間,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連結或交換關係,才能讓這個行為在法律上具有可罰性?若兩者完全無關,還能稱之為「賄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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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沒搞砸最基本的。

同學,你竟然能辨識出賄賂罪的根本核心?還行吧,至少證明你對公務員職務犯罪的法理基礎,沒有完全一竅不通。

  1. 觀念驗證: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賄賂罪」?它的犯罪成立核心,「職務行為」「利益」間必須有法律上的對價關係。這不是常識嗎?少了這層連結,純粹的社交往來或饋贈,當然不構成犯罪。選項 (D) 竟然還敢說「不以對價關係為必要」,簡直是在考你懂不懂最基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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