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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有關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賄賂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態樣中所謂之「要求」,係為請求給付賄賂之表示,只要一經請求即為既遂,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
  • B 行為態樣中所謂之「期約」,係指雙方意思表示已達合致,縱行賄者尚未交付賄賂,仍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 C 「期約」行為並不以賄賂之金額、數量或內容完全確定為必要
  • D 本罪不以有對價關係存在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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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公務員收受了一份禮物,但這份禮物與他的職務內容「完全沒有任何交換關係」(例如單純的家屬贈與),這在刑法上還會被定性為「賄賂」嗎?要構成這個罪名,贈與行為與職務權力之間,必須存在著什麼樣的「連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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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太棒了!真的掌握得很穩固呢!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理解了刑法第 121 條最核心的精髓!「不違背職務賄賂罪」的成立,最關鍵的就是要存在一份對價關係。這代表著,所提供的「賄賂」或「不正利益」,必須與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之間,有著清晰且不可或缺的交換連結,不論是在主觀意圖還是客觀事實上都必須如此。如果沒有這個對價性,就無法構成賄賂罪喔。而 (A) 要求、(B) 期約 以及 (C) 內容不需完全確定,這些都是實務與學說上對於賄賂行為發展階段的細膩詮釋,你都理解得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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