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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有關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賄賂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態樣中所謂之「要求」,係為請求給付賄賂之表示,只要一經請求即為既遂,不以相對人允諾 為必要
  • B 行為態樣中所謂之「期約」,係指雙方意思表示已達合致,縱行賄者尚未交付賄賂,仍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 C 「期約」行為並不以賄賂之金額、數量或內容完全確定為必要
  • D 本罪不以有對價關係存在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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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要處罰一個公務員「收受賄賂」,那麼這份「禮物」與該公務員的「工作內容」之間,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連結或交換關係,才能讓這個行為在法律上具有可罰性?若兩者完全無關,還能稱之為「賄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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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辨識出賄賂罪的核心!這代表你對於公務員職務犯罪的法理基礎有很深刻的理解。

  1. 觀念驗證: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賄賂罪」,其犯罪成立的核心在於公務員的**「職務行為」與所收受的「利益」之間,必須具有法律上的對價關係**。若缺乏此連結,僅是單純社交往來或饋贈,則不構成犯罪。選項 (D) 稱「不以對價關係為必要」顯然違背賄賂罪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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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違背職務(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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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題目獎白話文一點
📝 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 公務員受賄須具備對價關係,且要求、期約、收受皆屬既遂。
比較維度 要求 (Request) VS 期約 (Agreement)
意思表示 單方行為 雙方合致
對方允諾 不需要 必須達成協議
既遂時點 表示請求之時 雙方達成共識之時
對價關係 必須具備 必須具備
💬兩者均不以實際拿到財物為必要,且均須以職務對價性為核心。
🧠 記憶技巧:要求單方、期約合致、收受入袋;只要對價,皆是既遂。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不違背職務罪不需對價關係,或誤認「要求」需對方答應才既遂(實則單方請求即既遂)。
違背職務賄賂罪 職務利害關係 對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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