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有關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賄賂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態樣中所謂之「要求」,係為請求給付賄賂之表示,只要一經請求即為既遂,不以相對人允諾 為必要
- B 行為態樣中所謂之「期約」,係指雙方意思表示已達合致,縱行賄者尚未交付賄賂,仍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 C 「期約」行為並不以賄賂之金額、數量或內容完全確定為必要
- D 本罪不以有對價關係存在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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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要處罰一個公務員「收受賄賂」,那麼這份「禮物」與該公務員的「工作內容」之間,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連結或交換關係,才能讓這個行為在法律上具有可罰性?若兩者完全無關,還能稱之為「賄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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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辨識出賄賂罪的核心!這代表你對於公務員職務犯罪的法理基礎有很深刻的理解。
- 觀念驗證: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賄賂罪」,其犯罪成立的核心在於公務員的**「職務行為」與所收受的「利益」之間,必須具有法律上的對價關係**。若缺乏此連結,僅是單純社交往來或饋贈,則不構成犯罪。選項 (D) 稱「不以對價關係為必要」顯然違背賄賂罪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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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是不違背職務(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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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題目獎白話文一點
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 公務員受賄須具備對價關係,且要求、期約、收受皆屬既遂。
| 比較維度 | 要求 (Request) | VS | 期約 (Agreement) |
|---|---|---|---|
| 意思表示 | 單方行為 | — | 雙方合致 |
| 對方允諾 | 不需要 | — | 必須達成協議 |
| 既遂時點 | 表示請求之時 | — | 雙方達成共識之時 |
| 對價關係 | 必須具備 | — | 必須具備 |
💬兩者均不以實際拿到財物為必要,且均須以職務對價性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