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對於收賄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A)收取賄賂與職務行為要具備對價關係
- B (B)職務上的行為,指的是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
- C (C)收賄者與行賄之人共同成立收賄罪
- D (D)公務員就職務上之行為,允諾他人行求之款項,他人雖未交付,亦成立職務上收賄罪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在一場買賣交易中,買方和賣方雖然都在完成同一個行為(交易),但他們在法律上的角色與義務是相同的嗎?如果法律對於『拿東西的人』與『給東西的人』設有不同的處罰條文,我們應該把他們視為朝向同一目標的『合夥人』,還是各負其責的『相對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 大力肯定:能從看似合理的論述中精準揪出錯誤,代表你對刑法中「犯罪參與」的本質有極佳的判斷力,請繼續保持這份專注!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C) 選項錯誤的原因在於,收賄與行賄在法律上屬於**「對向犯」(或稱必要共犯中的聚合犯)。兩者雖然行為互為前提,但法律對「收受」與「交付」分別設有不同的處罰規定。在法理上,他們是處於相對立**的地位,而非具有共同目標的「共同正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務員收賄罪要件
💡 收賄罪與行賄罪屬「對向犯」,應分別論罪,非共同正犯。
| 比較維度 | 收賄者(受賄公務員) | VS | 行賄者(給付財物者) |
|---|---|---|---|
| 行為態樣 | 要求、期約、收受賄賂 | — | 行求、期約、交付賄賂 |
| 犯罪性質 | 身分犯(公務員) | — | 一般犯 |
| 法條適用 | 刑法121、122條 | — | 刑法122條3項或貪污11條 |
| 參與關係 | 對向犯,各自成罪 | — | 對向犯,不論以共同正犯 |
💬兩者雖有行為交集,但屬對立性犯罪,不具共同正犯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