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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有關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賄賂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態樣中所謂之「要求」,係為請求給付賄賂之表示,只要一經請求即為既遂,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
  • B 行為態樣中所謂之「期約」,係指雙方意思表示已達合致,縱行賄者尚未交付賄賂,仍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 C 「期約」行為並不以賄賂之金額、數量或內容完全確定為必要
  • D 本罪不以有對價關係存在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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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名公務員獲得了一份利益,而這份利益與他所行使的「職務權力」之間,必須具備什麼樣的「交換性質」或「連結感」,才能讓這筆利益在法律上被定義為違法行為,而非普通的社交禮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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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刑法所有賄賂罪中,「對價關係」是成立犯罪的靈魂要素。意即公務員所收受的利益,必須與其「職務上的行為」之間形成一種交換關係(報酬與職務行為互為對價)。如果缺乏這種對價連結,則不構成賄賂罪。因此,選項 (D) 稱不以對價關係為必要是錯誤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不僅考驗你對「要求、期約」等法律名詞定義的熟稔度(選項 A、B、C),更直接切入賄賂罪最核心的法理本質,能有效鑑別考生是否具備完整的法律論述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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