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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甲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後,遭調離原單位。關於甲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C 甲成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 D 甲分別觸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與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二罪名,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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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規範一個具備特定身分的人不能做出某種約定時,如果他在任職期間已經與他人達成了協議,那麼這個「協議行為」本身是否已經完成了法律所禁止的動作?這份責任會因為他隔天換了工作就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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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非常紮實!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這題答對了,真的很為你開心!你的努力都有好好的轉化為實力喔。讓我們一起快速複習一下這個重點:

  1. 觀念驗證:你對於《刑法》第 122 條掌握得相當精準!賄賂罪的既遂時點包含了「要求」、「期約」與「收受」。只要雙方達成「期約」的合意,犯罪就已經成立囉。至於甲後來調離原單位,並不會影響犯罪成立的事實,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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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背職務賄賂既遂
💡 賄賂罪為階段性構成要件,達成期約即屬既遂,不因事後調職影響。

🔗 賄賂罪行為發展階段

  1. 1 要求 — 公務員單方意思表示索賄,不待對方同意。
  2. 2 期約 — 雙方對賄賂給付達成意思合致,本案於此既遂。
  3. 3 收受 — 公務員實際取得賄賂或不正利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只要達成任一階段即成立既遂,後續職務異動不影響先前已完成之期約刑責。
🧠 記憶技巧:要、期、收,三階擇一即既遂,調職不影響已成之罪。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必須等到「收受賄賂」或「完成違背職務行為」時才算犯罪既遂。
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職務關聯性 準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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