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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甲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後,遭調離原單位。關於甲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C 甲成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 D 甲分別觸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與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二罪名,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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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規定某個行為只要雙方『達成協議』的那一刻就已經算完成犯罪,那麼在協議達成後,行為人的職務異動或身分變更,會溯及既往地去影響那個已經完成的犯罪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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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賄賂罪的既遂時點。刑法第 122 條規定,只要公務員達成「要求」或「期約(雙方約定)」賄賂的行為,犯罪即告既遂。即便甲隨後調離原職,也無法抹滅他在職時已經完成的犯罪行為,因此仍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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