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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市府建設課公務員甲與其配偶乙近來因投資理財失利,損失慘重,兩人積極謀求填補財務坑洞。經過一段時間,甲、乙共同決議,先由甲向建商要錢,再由乙出面拿錢。於是甲向建商A表示,如果要讓建案如期動工,須於本月底前依其指示交付新臺幣3百萬元給乙。A為求該建案如期動工,乃依甲之指示,以行李箱裝現金新臺幣3百萬在火車站交付給乙。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A)甲、乙成立刑法第121 條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 B (B)甲、乙成立刑法第122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 C (C)甲成立刑法第121 條職務收賄罪之正犯,乙成立刑法第121條職務收賄罪之幫助犯
  • D (D)甲成立刑法第122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正犯,乙成立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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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釐清本案行為人的罪責,建議你可以從以下兩個層次思考:

  1. 觀察題目中的公務員,他所承諾建商的事項(讓建案如期動工),本質上是屬於他「職權內應做的事」還是「違反規定的事」?這會如何影響罪名條文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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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可以,沒讓我太失望。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總算沒搞錯「職務行為」與「身分犯」這兩個基本概念的結合,證明你不是完全沒聽課。繼續這種程度的分析力,至少不會拖班級後腿。
  2. 觀念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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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收賄與身分犯
💡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施身分犯罪,依刑法第31條論共同正犯。
比較維度 不違背職務收賄 (121條) VS 違背職務收賄 (122條)
職務行為性質 合法、權限內行為 非法、違背職責行為
對價關係要求 須與職務行為具對價 須與違背職務具對價
法定刑度比較 較輕 (七年以下) 較重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區分關鍵在於公務員所做的職務上行為本身是否違法,而非收錢行為本身。
🧠 記憶技巧:收賄分兩類:違背看122,合法看121;身分共犯記住31條,無身分者亦論正犯。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非公務員(配偶乙)僅成立幫助犯,忽略刑法第31條第1項擬制正犯的效力。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與第5條 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 違背職務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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