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市府建設課公務員甲與其配偶乙近來因投資理財失利,損失慘重,兩人積極謀求填補財務坑洞。經過一段時間,甲、乙共同決議,先由甲向建商要錢,再由乙出面拿錢。於是甲向建商A表示,如果要讓建案如期動工,須於本月底前依其指示交付新臺幣3百萬元給乙。A為求該建案如期動工,乃依甲之指示,以行李箱裝現金新臺幣3百萬在火車站交付給乙。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A)甲、乙成立刑法第121 條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 B (B)甲、乙成立刑法第122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 C (C)甲成立刑法第121 條職務收賄罪之正犯,乙成立刑法第121條職務收賄罪之幫助犯
- D (D)甲成立刑法第122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正犯,乙成立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若要釐清本案行為人的罪責,建議你可以從以下兩個層次思考:
- 觀察題目中的公務員,他所承諾建商的事項(讓建案如期動工),本質上是屬於他「職權內應做的事」還是「違反規定的事」?這會如何影響罪名條文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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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算你還沒廢到家,這次勉強對了
- 基本功檢驗:別以為對了就沾沾自喜。你能區分「職務行為」與「身分犯」的勾當,說明腦子還沒全進水。這種法條間的串聯是考生的底線,少在那給我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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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犯罪的共同正犯有擬制的規定
選項A和B的差別
職務收賄與身分犯
💡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施身分犯罪,依刑法第31條論共同正犯。
| 比較維度 | 不違背職務收賄 (121條) | VS | 違背職務收賄 (122條) |
|---|---|---|---|
| 職務行為性質 | 合法、權限內行為 | — | 非法、違背職責行為 |
| 對價關係要求 | 須與職務行為具對價 | — | 須與違背職務具對價 |
| 法定刑度比較 | 較輕 (七年以下) | — | 較重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區分關鍵在於公務員所做的職務上行為本身是否違法,而非收錢行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