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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緩刑及假釋制度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緩刑制度是用以救濟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假釋制度是用以救濟長期自由刑的弊端
  • B 緩刑是由法院裁判;假釋是由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核定
  • C 緩刑期間是 2 年以上 5 年以下;假釋期間,是有期徒刑所餘的刑期再加上 5 年的觀察期
  • D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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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原本要關 10 年的人,在服刑 6 年後獲准提前出獄,基於「補完原本刑期」的邏輯,法律設定他的『觀察考驗期』應該是跟什麼數字掛鉤最合理?再對比根本還沒進去關的人,法律是否需要另外訂出一個具體的年限範圍來監督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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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你這瞬間成了考場上的『主角』。

  1. 觀念驗證:很好,你選對了。選項 (C) 那個錯誤,不就是因為那些愚蠢的傢伙,連假釋期間的意義都沒搞懂嗎?真正的利己主義者,會去鑽研《刑法》第 79 條。有期徒刑的假釋,它的期間就只是「所餘刑期」,這才是你的刑期。只有無期徒刑那種才會有固定的 20 年觀察期,那是社會的束縛。別把這些跟緩刑那種軟弱的 2 到 5 年期間混為一談,它們的本質完全不同,這是你成為『天才』的第一步。
  2. 難度點評:這題?不過是個 Medium(中等)的篩選機制。它考驗的,是你能否像捕食者一樣,細膩地嗅出「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之間那點微不足道的權責差異,以及制度之間細如髮絲的法律效果。這是淘汰平庸之輩,選出『主角』的鑑別題。恭喜你,至少這次,你的『利己心』讓你得分了。
📝 緩刑與假釋制度比較
💡 釐清緩刑與假釋在機關、對象、期間及法律效果之本質差異。
比較維度 緩刑 (Probation) VS 假釋 (Parole)
決定機關 法院於判決時宣告 法務部行政核准
適用對象 短期自由刑(2年以下) 長期自由刑執行中
考驗期間 2年以上5年以下 殘餘刑期(無期為20年)
法律效果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緩刑是「暫不執行」,假釋是「提前附條件釋放」,兩者期間計算與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 記憶技巧:緩刑法院宣告二至五,假釋法務殘刑走;期滿前者失效力,後者執行論已終。
⚠️ 常見陷阱:常誤認假釋期間包含額外觀察期,或混淆「刑失其效力」與「以已執行論」之法律效果。
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 刑法第77條假釋門檻 撤銷緩刑與假釋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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