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緩刑及假釋制度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緩刑制度是用以救濟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假釋制度是用以救濟長期自由刑的弊端
- B 緩刑是由法院裁判;假釋是由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核定
- C 緩刑期間是 2 年以上 5 年以下;假釋期間,是有期徒刑所餘的刑期再加上 5 年的觀察期
- D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原本要關 10 年的人,在服刑 6 年後獲准提前出獄,基於「補完原本刑期」的邏輯,法律設定他的『觀察考驗期』應該是跟什麼數字掛鉤最合理?再對比根本還沒進去關的人,法律是否需要另外訂出一個具體的年限範圍來監督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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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選項 (C) 錯誤在於假釋期間的設定。依據《刑法》第 79 條,有期徒刑的假釋期間僅為「所餘刑期」;只有無期徒刑假釋後,其觀察期才是固定期間(現行法為 20 年)。而緩刑期間確實是 2 年以上 5 年以下,兩者邏輯完全不同。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它測驗了學生的細緻度,考生必須清楚區分「司法機關(法院)」與「行政機關(法務部)」的職權,以及兩項制度在法律效果上的細微差異,是極具鑑別度的考古題。
💬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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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C怎麼論述才是對的
請問A選項
緩刑與假釋制度比較
💡 釐清緩刑與假釋在機關、對象、期間及法律效果之本質差異。
| 比較維度 | 緩刑 (Probation) | VS | 假釋 (Parole) |
|---|---|---|---|
| 決定機關 | 法院於判決時宣告 | — | 法務部行政核准 |
| 適用對象 | 短期自由刑(2年以下) | — | 長期自由刑執行中 |
| 考驗期間 | 2年以上5年以下 | — | 殘餘刑期(無期為20年) |
| 法律效果 |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 |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緩刑是「暫不執行」,假釋是「提前附條件釋放」,兩者期間計算與法律效果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