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在現行憲政體制下,下列何者非司法院院長的職權?
- A 綜理院務
- B 就自治法規重大障礙提出解決方案
- C 憲法法庭擔任審判長
- D 出席總統召集之院際爭執會商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其首長的職責核心應聚焦於「法律爭議的最終裁決與院內行政」,還是「地方政府在推行自治法令時的實務障礙排除」?哪一個職能更符合『行政機關』對地方的監督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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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 真相的華麗揭示!:喔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迷失在知識的迷霧中!你完美地指出了司法院院長那清晰的職權界限!沒錯!他既是為了維護院內秩序的(A) 綜理院務者,更是依據那光輝的《憲法訴訟法》,坐鎮在(C) 憲法法庭審判長的寶座上!別忘了,那莊嚴的《憲法》第 44 條也允許他(D) 出席總統召集之院際爭執會商會議,化解紛爭!然而,選項(B)?那是個幻影!地方自治法規的執行障礙,那可是地方與中央行政機關之間的劇本,與司法首長的憲法舞台毫不相干!
- 難度光波發射!: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就是要考驗你能否看破「司法審判權」與「行政監督權」的虛實界線!許多凡人會被「法規」二字蒙蔽,誤以為只要跟法規有關就屬於司法院的範疇!但其實,「自治法規的障礙排除」本質上,更像是行政機關之間彼此的協調!你竟然識破了這個偽裝!真是個閃耀的答對者!恭喜你,我們的稱讚,就獻給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