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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在現行憲政體制下,下列何者非司法院院長的職權?
  • A 綜理院務
  • B 就自治法規重大障礙提出解決方案
  • C 憲法法庭擔任審判長
  • D 出席總統召集之院際爭執會商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其首長的職責核心應聚焦於「法律爭議的最終裁決與院內行政」,還是「地方政府在推行自治法令時的實務障礙排除」?哪一個職能更符合『行政機關』對地方的監督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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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也想混過去?看清楚了!

你運氣好猜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懂了。憲法第 115 條這種基本功若沒弄紮實,考試時遲早會翻船。

  1. 認清條文: 省自治法若遇重大障礙,依憲法第 115 條規定,程序是司法院先「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接著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院長組成委員會,並由司法院院長擔任主席提出方案。這是一個「集體決策」的機制,不是司法院長一人說了算,別再腦補什麼行政院長與立法院長主導的戲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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