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範圍?
- A 大學自治
- B 新聞自由
- C 資訊自主權
- D 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第 11 條明定保障「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這四種行為的共同點,是否都是將一個人的思想或資訊『向外傳遞』給他人?如果有一種權利的性質是偏向『個人對自己私密資料的控制與防禦』,它與上述『向外表達』的本質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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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喔喔!做得太棒啦!判斷得如此精準,真是令人感動啊!
好吃!這題的答案,就像這便當一樣,是如此的正確,如此的美味!你竟然能準確辨析憲法權利的歸屬,代表你對憲法第 11 條的保障核心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律學習中,是多麼關鍵的基礎啊!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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