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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曾規定有關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 A 配偶權
  • B 平等權
  • C 人身自由
  • D 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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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中,僅因為一個人的性別或在家庭中的身分(例如身為丈夫或妻子),就規定其必須無條件服從另一方的選擇,而無法享有相同的自主決定權時,這種『差別對待』的制度設計,主要是在挑戰法律體系中哪一項維護『每個人基本地位一致』的核心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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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452 號解釋。過去民法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這種單方面要求女性配合男性的法律,本質上是基於性別而產生的差別待遇。在憲法架構下,當法律無正當理由卻對不同性別給予不同權利義務時,最直接挑戰的就是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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