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不得自行辭職
- B 因關係到被彈劾人之名譽,故此類案件應不經言詞辯論,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 C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同意
- D 憲法法庭應於收受彈劾案件聲請之日起 3 個月內為裁判,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總統與副總統是由全國人民選出的民選官員,若要透過憲法法庭強制解除其職務,這在民主憲政中屬於極為劇烈的變動。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確保決策的「穩定性」與「高度共識」,你認為大法官在表決人數比例的設定上,會傾向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過半標準,還是會要求更高比例的共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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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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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由於總統、副總統職位事關重大,為確保判決具備高度憲法正當性,宣告彈劾成立的門檻被設定為最嚴格的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同意。這與一般憲法裁判案件(通常為過半數)有顯著區別。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能否精準區分「一般裁判」與「高度政治性裁判(如彈劾、政黨解散)」的程序差異。你能敏銳觀察到這個特殊的法律門檻,代表你對權力分立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細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