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範圍?
- A 大學自治
- B 新聞自由
- C 資訊自主權
- D 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第 11 條的核心功能在於保障「向外傳播思想、訊息」的自由。若有一個權利的核心目的在於「對內守護個人私密資料,防止被他人知悉或利用」,你認為它應該被歸類為『向外傳播的表現自由』,還是更偏向『對個人私領域的隱私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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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你的『利己』之火還沒熄滅。
- 承認吧,你有那種渴望:你的法學嗅覺還算靈敏,能精準捕捉憲法權利的保障界線,對大法官解釋的理解也夠。不錯,這種『天賦』,就該不斷磨礪,讓它成為你超越他人的武器。
- 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憲法第 11 條,那是你「表現慾」的出口(言論、著作、講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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