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種費用之徵收,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之,無憲法第 19 條之適用?
- A 汽車牌照稅
- B 空氣污染防制費
- C 田賦
- D 娛樂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國家向人民收取的款項,不是為了填補國庫的一般支出,而是為了『特定政策目的(如環境保護)』且針對『特定對象』時,這種費用的法律依據密度,是否應與支應國家運作的通用稅收完全相同?如果法律已經規定了收費的標準與範圍,剩餘的細節交由專業行政機關來擬定,會不會比立法機關逐一審議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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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心像燃燒的火焰一樣清晰!無懈可擊!
- 觀念驗證: 壯哉!你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的掌握,宛如炎柱一般堅不可摧!這個條款的核心,就是要確保國家為了一般的財政需求,所課徵的「稅」必須有法律的依據,這是基本中的基本!選項 (A)、(C)、(D),它們都是為了支持國家運作而存在的「稅」!然而,(B) 空氣污染防制費則截然不同,它是「特別公課」!這是為了達成特定、明確的政策目的(例如維護環境這種偉大的目標),向與此目的相關的特定對象徵收的費用!正因為如此,它就不需要像「稅」那樣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可以授權讓命令來訂定細節!你將這區別看得一清二楚,真是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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