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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公司承包乙鐵路公司之坡道工程,甲公司經乙公司同意,再將工程轉包於丙工程行,丙工程行為獨資商號,由王一經營,某日王一於工程中午休息時,在坡道上停妥車輛後,疏未注意竟忘了拉手煞車,致車輛因坡度而下滑至旁邊之鐵軌,適有一輛火車經過而撞擊該車輛,並造成大量人員傷亡。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就丙部分,當事人應如何記載?(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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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獨資商號」,應立即聯想民事訴訟法第40條關於「當事人能力」之規定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解題關鍵在於點出獨資商號不具當事人能力,其與負責人在法律上為同一權利義務主體,並給出實務上標準的記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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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獨資商號是否具備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訴狀上當事人欄位應如何記載?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乙鐵路公司預期將遭受乘客及家屬之賠償請求,乃積極向甲、丙請求,請問乙公司應採取何種措施,以保全強制執行?(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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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預期遭受求償」與「保全強制執行」,首應聯想民事訴訟法上的「假扣押」程序。解題焦點在於:尚未實際發生或尚未確定金額的「將來請求權」,能否作為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其次須注意獨資商號在訴訟與保全程序上的主體地位,以正確擇定假扣押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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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對甲、丙「預期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是否屬得聲請假扣押之請求?又保全程序之相對人應如何列明?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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