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富二代甲喜歡混夜店,見貌美女子便搭訕喝酒,某日見 A 獨自一人,便灌 A 不同種類的酒,趁 A 不勝酒力昏睡時,便攙扶其至汽車旅館對其性交,另架設手機錄下 A 女被性交的畫面及裸睡樣子。第二天甲食髓知味,又到夜店認識 B,酒後雙方合意至汽車旅館拍攝性愛照片。數週後甲的手機故障,至乙開設的手機行修理,乙見手機內的性愛照片及錄影精彩,遂上傳至其臉書供人觀覽炫耀。又因為乙女友 C 不久前與其分手,乙心中憤憤不平,便利用其熟稔資訊技術,將 C 的臉與手上性愛照片中女子的臉合成,製作 C 的裸照,再傳給 C 告訴她,如果不與乙重修舊好,將傳送到 C 所屬公司及家人。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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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112年新修訂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的適用,以及傳統爭點中「故意灌酒致醉」究應論以強制性交或乘機性交。解題時應依甲、乙各別行為,運用三階層論分段涵攝,並準確引用新法條及刑法第10條之性影像定義,最後處理罪數與競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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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故意灌酒致被害人昏睡而性交,成立強制性交或乘機性交罪?
- 竊錄、散布及變造性影像之行為,如何適用新修訂之妨害性隱私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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