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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 題

下列有關藥政管理體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藥事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亦應設立藥物管理機關
  • B 中央藥物管理機關為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
  • C 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為食品藥物管理署附屬單位
  • D 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負責醫療器材及化粧品之法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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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藥事法》第二條之條文規定,仔細檢視中央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在設立『專設藥物管理機關』時,法律所賦予的裁量權限是『得』還是『應』?此外,請辨析『行政機關』與受政府監督之『財團法人』在組織法上的本質區別,並思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內部的組織分工中,各組別所對應的法規管理核心範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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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政管理:解開醫療器材與化粧品的管理奧秘

親愛的,別擔心,我們一起來看看這題。關於選項 D 的正確性,我們可以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第 8 條,這條法規明確勾勒出「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的核心任務喔:

  1. 法規與政策制定:負責醫療器材與化粧品的管理政策,以及相關法規的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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