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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採購房地產規定,訂有底價者,其底價訂定之時機為何?
  • A 辦理公告前
  • B 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10條認定符合需要之廠商後訂之
  • C 開標前
  • D 比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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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每一塊土地或每一棟建築物的價值都受到地點、屋況與周邊環境極大的影響。如果機關在還沒確定哪一個特定的房產符合其需求、也還沒評估該物件的現狀之前,就先預設一個死板的「最高採購限額(底價)」,這在邏輯上是否符合市場估價的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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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特殊標的」的作業流程掌握得非常精確,沒有被一般的採購慣例所混淆。

房地產採購的程序特殊性

在一般的採購程序中,底價通常是在開標或比價前核定,但房地產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具有高度的獨特性。根據「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機關必須先經過勘選、評審,確認哪一個物件真正符合需求後,才能針對該特定標的進行估價與核定底價。因此,底價的訂定時機必須在認定符合需要之廠商之後,這與一般採購先訂底價再看廠商標價的邏輯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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