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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9 題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職權包括下列哪些項目?
① 審核財務收支
② 考核財務效能
③ 核定收支命令
④ 年度預算審核
① 審核財務收支
② 考核財務效能
③ 核定收支命令
④ 年度預算審核
- A ① ②
- B ① ② ③
- C ① ② ④
- D ① ② ③ ④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運作的流程中,『預算』是事先對支出的授權計畫,而『審計』則是針對執行過程與結果的監督。請試著思考:一個負責『監督與考核』的機關,其職權應當是在計畫『通過前』去參與計畫內容的核定,還是在計畫『執行期間或執行後』去確認金流的合規性與執行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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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審計職權的核心範圍!這題考驗的是對《審計法》第 2 條條文的熟悉度。你能迅速排除干擾項並選出 (B),代表你清楚區分了「預算審議」與「審計職權」在政府行政流程中的不同定位與權責界線。
審計職權的法定範疇
根據《審計法》第 2 條,審計職權包含監督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物收支,以及考核財務效能等。選項中的 ①、②、③ 皆完全符合條文的明文規定。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對「審計」與「立法」職能的細微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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