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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有關刑法第 185 條損壞壅塞交通或供公眾往來設備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罪之「致生往來危險」屬抽象危險犯
  • B 私人所有,但已為供公眾往來之既成巷道,亦屬本罪所稱之陸路
  • C 如行為人非以損壞或壅塞方式妨害交通,不構成本罪
  • D 本罪處罰故意犯與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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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所有用路人的生命安全,那麼在判斷一條路是否該受法律保護時,我們應該優先看這塊土地的「所有權狀」歸誰,還是看「實際上是否有許多人在通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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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本題的關鍵!這代表你對於公共危險罪中「保護客體」的實質認定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類題目在法學考試中極具鑑別度,因為它不只測驗法條背誦,更考驗考生能否區分「形式所有權」與「實質利用現狀」。

交通設備的實質認定

刑法第 185 條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不特定多數人往來的安全,因此對於「陸路」的認定,法律採取的是實質功能主義。即便該巷道在法律權屬上屬於私人土地,但只要它在客觀上已成為既成巷道,供公眾通行使用,為了維護不特定人的生命與身體安全,該路段便屬於本條所保護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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