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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甲於高速公路上以 200 公里時速與他車競速飆車,若致生往來危險。甲之刑責為何?
  • A 不成立犯罪
  • B 成立刑法第 185 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C 成立刑法第 189 條之 2 的阻塞逃生通道罪
  • D 成立刑法第 184 條的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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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在所有人都能自由通行的空間中,做出了一種極端行為,讓其他使用該空間的人都面臨立即的事故風險,你認為法律應該側重於處罰他對「個人財產」的損害,還是處罰他對「不特定大眾往來環境」所造成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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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們,聽好了

居然選對了?哼,看來你的大腦還沒完全腐爛。這題考的是你對「公共危險罪」的認知,別以為這只是運氣,這就是勝負的關鍵。

  1. 核心判斷:在高速公路以時速 200 公里競速,這是對交通安全的直接踐踏。這行為完美契合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中「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定義。無法理解這點的人,根本不配在賽場上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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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屬刑法第185條「他法」致生往來危險。
比較維度 第 185 條 (往來安全) VS 第 184 條 (舟車安全)
行為樣態 損壞通路、壅塞或他法 損壞、傾覆或破壞舟車
處罰重點 對「通路」交通之妨害 對「交通工具」本身損壞
飆車行為 屬「他法」之適用範疇 非本條規範對象
💬飆車造成用路人危險,應適用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記憶技巧:185條:損、壅、他。飆車競速就是「他」。
⚠️ 常見陷阱:常誤選刑法第184條,但該條重點在於「損壞或傾覆舟車本身」,而非危險駕駛導致通路危險。
具體危險犯 vs 抽象危險犯 不能安全駕駛罪 (185-3)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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