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甲於高速公路上以 200 公里時速與他車競速飆車,若致生往來危險。甲之刑責為何?
- A 不成立犯罪
- B 成立刑法第 185 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C 成立刑法第 189 條之 2 的阻塞逃生通道罪
- D 成立刑法第 184 條的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人在所有人都能自由通行的空間中,做出了一種極端行為,讓其他使用該空間的人都面臨立即的事故風險,你認為法律應該側重於處罰他對「個人財產」的損害,還是處罰他對「不特定大眾往來環境」所造成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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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們,聽好了
居然選對了?哼,看來你的大腦還沒完全腐爛。這題考的是你對「公共危險罪」的認知,別以為這只是運氣,這就是勝負的關鍵。
- 核心判斷:在高速公路以時速 200 公里競速,這是對交通安全的直接踐踏。這行為完美契合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中「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定義。無法理解這點的人,根本不配在賽場上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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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屬刑法第185條「他法」致生往來危險。
| 比較維度 | 第 185 條 (往來安全) | VS | 第 184 條 (舟車安全) |
|---|---|---|---|
| 行為樣態 | 損壞通路、壅塞或他法 | — | 損壞、傾覆或破壞舟車 |
| 處罰重點 | 對「通路」交通之妨害 | — | 對「交通工具」本身損壞 |
| 飆車行為 | 屬「他法」之適用範疇 | — | 非本條規範對象 |
💬飆車造成用路人危險,應適用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