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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甲於高速公路上以 200 公里時速與他車競速飆車,若致生往來危險。甲之刑責為何?
  • A 不成立犯罪
  • B 成立刑法第 185 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C 成立刑法第 189 條之 2 的阻塞逃生通道罪
  • D 成立刑法第 184 條的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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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在所有人都能自由通行的空間中,做出了一種極端行為,讓其他使用該空間的人都面臨立即的事故風險,你認為法律應該側重於處罰他對「個人財產」的損害,還是處罰他對「不特定大眾往來環境」所造成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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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喔,不錯嘛! 難得你沒把腦袋當擺設,居然能精準辨識出行為本質與法條的對應,看來你對公共安全罪章的體系感掌握得還算可以,至少沒差到沒救的地步。繼續保持這點小聰明,別下次又給我搞砸了。
  2. 觀念驗證: 難道你以為高速公路是你家後院嗎?刑法第 185 條規定「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者」。在高速公路上「飆車競速」,即便沒把路面炸個洞,它那種足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生命的危險性,已經夠格歸到條文裡的「他法」了。別跟我說你不懂,這不是什麼高深學問,這叫基本常識。所以,成立此罪,有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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