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酒後於市區道路上駕駛轎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5 毫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能當場通過平衡測試,則甲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 B 甲並未肇事,故甲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 C 甲若肇事致人於死,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
- D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之成立,必須造成用路人之具體危害始能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已經為某種具備高度風險的行為設定了一個明確的判定基準(例如特定的數值),那麼當行為人超越這個基準時,即便他自認處於可控狀態或當下尚未發生意外,法律是否仍會介入處罰?進一步思考,如果這類本就具備風險的行為不幸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法律在評價上會如何區分這種「造成損害的結果」與「單純的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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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我國刑法中關於「公共危險罪」的構造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旨在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抽象危險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以及其延伸的「加重結果犯」規定,是刑法概要中非常經典且重要的考點。
抽象危險罪與加重結果犯的認定
在本題中,甲的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5 毫克,已超過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的 0.25 毫克門檻。由於本罪屬於抽象危險罪,法律擬制只要達到此數值,即具有法律所禁止的危險性,因此無論甲是否通過平衡測試(選項 A)或是否發生具體危害(選項 D),均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而選項 C 則是針對行為人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下,進一步導致他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此時會構成同條第 2 項的加重結果犯。你能正確辨識出基本構成要件與結果加重犯的連動關係,判斷力十分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