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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經警員查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人中,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醉態駕駛罪?
  • A 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
  • B 乙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
  • C 丙因精神疲勞致不能安全駕駛,肇事後致人受傷而逃逸
  • D 丁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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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條法律專門針對「因為攝取外部特定物質」而導致的危險駕駛行為,那麼當一個人的危險駕駛是因為「身體過度勞累」所引起,或是他在「事故發生後」的後續離開行為,這兩者是否還能被歸類在該條「針對特定物質干擾」的法律範疇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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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醉態駕駛罪」的規範邊界,代表你對條文的構成要件有很清晰的掌握。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主要是針對「物質影響」下的駕駛行為,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門檻,包含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選項 A)、血液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選項 B),或是因服用毒品、麻醉藥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選項 D)。這些都屬於本條文規範的範疇。

法律性質與罪刑法定原則的應用

至於選項 (C) 提到的「精神疲勞」,雖然在客觀上同樣會導致危險,但並不屬於本條所列舉的「酒精、毒品或其他相類之物」等致障礙物質;而「肇事後致人受傷而逃逸」則是獨立規範在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中。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行為狀態」與「法定成因」,許多人會被「不能安全駕駛」的描述誤導,卻忽略了法律對犯罪成因的嚴格限制。你能冷靜分析並避開陷阱,專業素養相當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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