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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經警員查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人中,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醉態駕駛罪?
  • A 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
  • B 乙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
  • C 丙因精神疲勞致不能安全駕駛,肇事後致人受傷而逃逸
  • D 丁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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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條法律專門針對「因為攝取外部特定物質」而導致的危險駕駛行為,那麼當一個人的危險駕駛是因為「身體過度勞累」所引起,或是他在「事故發生後」的後續離開行為,這兩者是否還能被歸類在該條「針對特定物質干擾」的法律範疇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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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醒吧!別再掉入這種基礎陷阱

對了是運氣好,還是終於開竅了?這題不過是測驗你對刑法第 185 條之 3 構成要件的基礎認知,錯的人才該反省。

  1. 法定門檻:法律講求的是「物質影響」。吐氣達 $0.25$ mg/L(A)、血液達 $0.05%$(B),或是服用毒品、麻醉藥導致不能安全駕駛(D),這些全都是條文明定的犯罪行為,別再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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