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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駕車返家途中遭後方同向機車追撞,機車騎士倒地受傷,甲下車察看後,認為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而且甲的傷勢很輕,未待警方到場就自行駕車離去。經機車騎士報警,警方於 10 分鐘後,在某路口將甲攔停,當場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75 毫克,甲坦承開車上路前有食用含酒精成分之燒酒雞。關於甲的上述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肇事責任鑑定結果認為甲並沒有行車過失,甲駕車離去仍然成立肇事逃逸罪
  • B 甲只是食用燒酒雞,並非直接飲用酒類,屬過失犯,應不成立酒駕公共危險罪
  • C 警方並未同時測定甲的血液中酒精濃度,因此無法證明甲的身體酒精濃度確實有超標
  • D 甲的行為構成酒駕公共危險罪及肇事逃逸罪,應從一重論以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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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場意外發生且有人受傷時,法律要求當事人留在現場的首要目的,是為了『判斷誰的駕駛技術比較差』,還是為了『保護現場傷者的生命安全及確保責任能被釐清』?如果我們允許每個人在現場自我判斷沒責任後就能離去,這對於後續的救助與真相調查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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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 肇事逃逸罪 的成立要件,代表你對刑法第 185-4 條的立法目的有相當深入的掌握。

肇事逃逸罪的義務基礎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理解: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並不以「對車禍發生有過失」為前提。法律要求駕駛人留下的目的,是為了 及時救護傷患減少交通阻礙釐清肇事責任。因此,即使甲客觀上並沒有行車過失,只要發生了「致人死傷」的事實,且甲下車查看後知悉有人受傷卻未待警方到場便離去,即構成該罪。此外,甲測得酒精濃度達 $0.75 \text{ mg/L}$ 已遠超法定 $0.25 \text{ mg/L}$ 的門檻,無論酒精來源是飲酒或食用燒酒雞,只要甲對此有認知並駕車,均屬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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