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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某日駕車停等紅燈時,遭機車騎士 A 騎乘機車逆向撞上車輛前端,導致甲所駕駛之車輛安全氣囊爆開衝撞甲之頭部,甲因而感到頭暈不適,A 則因自行撞擊車輛倒地,導致手腳均有擦傷流血。甲隨後勉強下車詢問 A 之傷勢,A 向甲表示自己有輕微受傷。甲見 A 如此說明,認為 A 應無大礙,反而是自己頭暈不適,且自認對事故發生並無疏失,便將車輛移至路旁停放,在未經 A 同意之下,即搭乘計程車離開,前往醫院檢查頭部是否有傷勢。此一事故經路人通報警方,警察抵達後,發現甲已不在現場,遂將甲移送法辦。甲之行為構成刑法上何罪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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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肇事逃逸罪(第185條之4)的成立要件,特別注意修法後對於「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的處罰明文規定;並思考甲因頭暈就醫離開現場,是否可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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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而逕自離去,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以及因自身受傷就醫,是否能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解析】 甲離開現場之行為,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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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過失肇事逃逸罪
💡 無過失肇事仍有留守救助義務,就醫避難須符唯一手段性。
比較維度 有過失肇事逃逸 VS 無過失肇事逃逸
法條依據 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
歸責條件 駕駛人對事故有過失 駕駛人對事故無過失
法定刑度 1年以上7年以下 5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救護義務 具備留守救護義務 具備留守救護義務
💬修法後不論有無過失皆構成犯罪,旨在維護現場人員生命安全,僅刑度有別。
🧠 記憶技巧:肇逃分兩段,有無過失都要站;避難要唯一,隨便走掉構成犯罪。
⚠️ 常見陷阱:易誤以為「無過失」就不構成犯罪,或認為「因傷就醫」必能主張緊急避難,忽略比例原則審查。
遺棄罪之競合 110年刑法185-4修法意旨 緊急避難之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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