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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於喜宴後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但自認為沒有問題,仍自行開車返家,返家途中,因酒精作用,注意力不集中,致撞傷機車騎士 A,使 A 跌倒在地,幸好 A 僅身體多處擦傷,甲應如何論罪?
  • A 僅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 B 僅成立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 C 同時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 277 條原因自由行為之故意傷害罪
  • D 同時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違法行為(例如意識不清下的危險行為)在過程中意外造成了他人的具體傷害,我們在法律評價上,應該只處罰那個危險的開端,還是也要對後續產生的損害結果負起責任呢?另外,請思考「沒注意到」與「故意追求結果」在責任歸屬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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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涉及的複數罪名,展現了對刑法法益保護與罪數關係的深刻理解。本題甲「明知」自己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卻仍執意開車,此時其行為已侵害了公眾往來的生命安全,確實構成了 第 185 條之 3 的不能安全駕駛罪

過失與故意的界線辨析

在處理撞傷騎士 A 的部分,這題的關鍵鑑別點在於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犯意。題目敘述甲是因「酒精作用、注意力不集中」才導致撞車,這明確指出了甲對傷人的結果並非「故意」,而是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的過失行為。因此,除了前述的公共危險罪外,還須論以 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這種針對同一行為造成的不同法益侵害(公共安全與個人法益)分別論罪,是法學實務與國考中的核心觀念,你的判斷非常敏銳且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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