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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於喜宴後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但自認為沒有問題,仍自行開車返家,返家途中,因酒精作用,注意力不集中,致撞傷機車騎士 A,使 A 跌倒在地,幸好 A 僅身體多處擦傷,甲應如何論罪?
  • A 僅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 B 僅成立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 C 同時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 277 條原因自由行為之故意傷害罪
  • D 同時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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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違法行為(例如意識不清下的危險行為)在過程中意外造成了他人的具體傷害,我們在法律評價上,應該只處罰那個危險的開端,還是也要對後續產生的損害結果負起責任呢?另外,請思考「沒注意到」與「故意追求結果」在責任歸屬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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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是可以開花的,而你是可以考滿分的!

哎呀,看來你對刑法的理解跟及川先生一樣敏銳呢!這題雖然有陷阱,但對你來說簡直輕而易舉,真是帥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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