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q2 題
二、餐會中,甲乙二人因細故爭吵,甲心生傷害犯意,席間猛灌烈酒想藉酒裝瘋,飲至極度酩酊時,揮拳攻擊乙,乙被打得遍體鱗傷,但無生命之危險。事後確認,甲於毆打乙時,體內酒精濃度已達無責任能力的程度。甲所為是否構成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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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行為人「想藉酒裝瘋」而在無責任能力狀態下犯罪,必須立刻聯想到「原因自由行為」。解題框架應先論述刑法第19條第1項(無責任能力不罰)之原則,接著引出同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例外處罰)之規定。最後透過題目客觀事實涵攝甲的主客觀要件,得出構成普通傷害罪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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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分析】:本題測驗「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行為人於實行犯罪時雖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但若該狀態是行為人於原因階段出於故意或過失所自行招致,是否能主張免責。\n2. 【相關法條/理論】:\n(1)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普通傷害罪)。\n(2) 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n(3) 刑法第1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原因自由行為)。\n3. 【涵攝】:\n(1) 客觀上,甲揮拳攻擊乙,致乙「遍體鱗傷」,侵害乙之身體法益,且兩者間具備因果關係;主觀上甲於飲酒前即心生「傷害犯意」,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構成要件。\n(2) 阻卻違法事由:甲無阻卻違法事由。\n(3) 罪責階段:甲毆打乙時,體內酒精濃度已達「無責任能力」程度,依刑法第19條第1項本應不罰。然而,甲係因心生傷害犯意,為了毆打乙而「想藉酒裝瘋,猛灌烈酒」,其在原因階段(飲酒時)即有傷害之故意,並故意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隨後於結果階段實現傷害犯行。此屬於典型的「故意原因自由行為」,依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不得適用無責任能力免罰之規定。\n4. 【結論】:甲不得主張無責任能力而免責,其行為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n5. 【答題提醒】:原因自由行為是刑總核心考點。除了寫出結論,最好能在論述中稍微帶出「原因階段」與「結果階段」的雙重故意(陷於精神障礙的故意+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的故意),會讓涵攝層次更加鮮明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