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q2 題
二、甲、乙為鄰居,素有積怨。某日兩人因故口角,乙便拿出預先準備好的木棍朝甲的頭部揮擊,甲急忙閃躲並順勢將木棍擋開,手臂因此骨折,然木棍也反彈擊中乙的頭部,乙當場血流如注。甲、乙之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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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在於「正當防衛」的要件審查與「主觀犯意」的認定。首先分析乙的行為,著重於其揮擊頭部的主觀犯意(傷害或殺人)及客觀上造成甲手臂骨折的既遂結果。其次分析甲的反擊行為,逐一涵攝正當防衛的客觀要件(現在不法侵害、防衛行為)與主觀要件(防衛意思),並檢驗木棍反彈是否構成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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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分析】:本題核心爭點在於乙攻擊行為之罪名判斷(殺人未遂/重傷未遂與普通傷害既遂之競合),以及甲之防衛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n2. 【相關法條/理論】:\n(1) 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第278條重傷罪與第277條普通傷害罪。\n(2)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n3. 【涵攝】:\n(1) 乙的刑責:乙與甲素有積怨,預先準備木棍並朝甲的「頭部」揮擊。頭部為人體重要致命部位,乙可能具備殺人或重傷之未必故意,若認其具備此主觀犯意,可能成立殺人未遂或重傷未遂;若僅具傷害故意,則成立普通傷害罪。客觀上,甲因閃躲致手臂骨折,乙的揮擊行為與甲骨折之結果具備條件理論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故乙至少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既遂(如具殺人/重傷故意,則與殺人未遂/重傷未遂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n(2) 甲的刑責:甲面對乙揮擊木棍之「現在不法侵害」,為保護自身生命、身體法益(具備防衛意思),急忙閃躲並順勢將木棍擋開(防衛行為),致木棍反彈擊傷乙。客觀上甲雖造成乙頭部受傷血流如注之結果,符合傷害罪構成要件,但甲之行為係防衛自身所必要,且「順勢擋開」屬面臨危急情況下合理之物理防衛手段,未逾越必要程度,無防衛過當之情事,符合正當防衛要件。\n4. 【結論】:乙成立普通傷害罪既遂(或可能與殺人未遂或重傷未遂從一重處斷);甲之防衛行為成立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無罪。\n5. 【答題提醒】:討論乙的行為時,務必因其攻擊部位為「頭部」而帶出殺人或重傷未遂的探討,這能展現考生的敏感度。對於甲的防衛行為,重點在於說明「擋開反彈」屬合理防衛手段,並非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