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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q1 題

甲在菜市場購物時,發現某攤商的錢遭 A 所竊,於 A 正欲離去時,甲上前追捕 A,且將 A 壓制於地上欲置其死,並持路旁的磚塊重擊 A 的頭部,致使 A 頭部破裂當場死亡。請說明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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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試「阻卻違法事由」及其「過當」的評價。應先檢驗甲殺死 A 的行為是否該當殺人既遂罪,接著依序探討阻卻違法事由:1. 現行犯逮捕(依法令之行為);2. 為保護攤商財產權的正當防衛。最後檢驗甲「欲置其死」的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程度,得出防衛過當或避難/逮捕過當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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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點分析】: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甲對竊盜現行犯施以暴力致死,是否得主張正當防衛或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以及其防衛手段過當的刑事責任評價。\n2. 【相關法條/理論】: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第23條(正當防衛及其過當)。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n3. 【涵攝】:\n(1) 構成要件該當性:甲主觀上「欲置其死」具有殺人故意,客觀上持磚塊重擊 A 的頭部致其當場死亡,具備條件關係與客觀歸責,該當殺人罪。\n(2) 違法性(阻卻違法事由之檢驗):A 剛竊取攤商金錢正欲離去,屬現行犯且侵害財產權之不法侵害仍在繼續中。甲上前追捕 A,可主張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現行犯逮捕(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亦得主張為保護攤商財產之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然而,甲將 A 壓制於地後,竟持磚塊重擊頭部致死,保護的法益僅為攤商的財產,侵害的卻是 A 的生命法益,且手段極端,顯然逾越逮捕或防衛之必要程度,屬防衛過當,無法完全阻卻違法。\n(3) 罪責:甲無阻卻罪責事由。\n4. 【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惟其出於防衛或逮捕之意思,得依刑法第21條第2項或第23條但書規定,主張過當而減輕或免除其刑。\n5. 【答題提醒】:實戰中應層次分明地先寫構成要件(故意殺人),再寫違法性(現行犯逮捕、正當防衛),最後點出「手段失衡」構成防衛過當,這是拿取高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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