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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q2 題

二、甲下班後發覺放在公司樓下的腳踏車遭竊,心中氣憤不已。在步行回家途中,突然看到自己的腳踏車就停在路邊超商騎樓下。甲趨前確認該腳踏車為自己失竊之車後,想把腳踏車牽走,卻發現腳踏車被人上鎖。甲在超商旁五金行購買一螺絲起子,隨即以螺絲起子用強力方式把鎖撬開。破壞鎖後,甲正想騎上腳踏車回家,有一便服刑警全程目睹甲的行為,上前出示身分,請甲一起至警局配合犯罪調查。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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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取回失物」與「破壞他人之鎖」的法律評價。首先,針對甲欲牽走腳踏車的行為,需檢驗是否構成竊盜罪,關鍵在於所有權歸屬與「不法所有意圖」的有無。其次,甲以螺絲起子破壞鎖頭,客觀上該當毀損罪,必須進入違法性階層,檢驗甲能否主張「正當防衛」或民法上的「自助行為」(依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特別要注意「不及受國家機關援助」的要件是否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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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點分析】:本題核心在於取回自己遭竊之物是否成立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之欠缺),以及破壞他人鎖頭的行為是否構成毀損罪,並有無「正當防衛」或「自助行為」等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n\n2. 【相關法條/理論】: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第354條毀損罪、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結合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第23條正當防衛。\n\n3. 【涵攝】:\n(1) 甲牽走腳踏車之行為不成立竊盜罪:甲發現失竊腳踏車並欲騎走,雖破壞了竊賊對該車的持有狀態,但該腳踏車本屬甲所有,甲主觀上是為了取回己物,欠缺竊盜罪所要求之「不法所有意圖」,故不構成竊盜罪。\n(2) 甲撬開鎖之行為成立毀損罪:甲購買螺絲起子將他人(竊賊)上的鎖強制撬開,客觀上致該鎖喪失防護效用,主觀上有毀損故意,該當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構成要件。\n(3) 違法性檢驗:甲能否阻卻違法?首先,竊盜行為已既遂,財產侵害狀態已過去,無「現在不法侵害」,故不成立正當防衛。其次,依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之規定,須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援助」為要件。本案中,甲發現車輛停在超商騎樓下,有充裕時間去旁邊五金行購買螺絲起子,顯然有時間且客觀上能向警察機關報案求助(甚至便服刑警就在旁邊),不符合「不及受國家機關援助」之要件,故無法依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n\n4. 【結論】:甲欲騎走腳踏車不成立竊盜罪;甲破壞鎖頭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n\n5. 【答題提醒】:許多考生會直接認定取回己物無罪而忽略了「鎖」是他人之物。作答時務必將「牽車」與「破壞鎖」兩個行為分開評價,並在毀損罪的違法性階層中,精準涵攝民法自助行為的嚴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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