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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q2 題

二、甲借給乙一把槍後,甲一直都沒有要求乙返還。直到有一天,乙正好聽到甲在電話中與另一人商量要使用該槍搶劫丙。在之後,甲即要求乙返還。乙丙間有債務糾紛之私怨,使得乙在沒有任何拖延下立即返還。果真甲使用該槍抵住丙頭部,命丙交出印章與郵局存摺。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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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的部分較單純,持槍取財直接依強盜罪(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審查。\n2. 乙的部分是核心爭點,應聚焦於「返還借用物」此一中性行為(日常中立行為)是否構成幫助犯。\n3. 論述順序:先論甲成立加重強盜罪;次論乙返還槍枝是否具備幫助故意與客觀幫助行為,並帶出「中立行為幫助犯」的判斷標準,最後得出乙的論罪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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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點分析】:本題核心在於甲成立之「加重強盜罪」,以及乙返還借用物之行為是否構成「中立行為(中性行為)之幫助犯」。\n2. 【相關法條/理論】: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第 330 條第 1 項(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第 30 條(幫助犯)。學說與實務對「中立行為幫助」多主張以「是否具備法敵對意志」或「是否客觀上異常升高法益侵害風險」為判斷標準,若僅為日常單純履行義務,不成立幫助犯;但若主觀有惡意且助長犯罪,則成立。\n3. 【涵攝】:\n(1) 甲之行為:甲以槍枝(客觀上對生命身體具危險性,屬兇器)抵住丙頭部,以此強暴、脅迫手段使丙不能抗拒,並命丙交出印章與郵局存摺(取得財物),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既遂。\n(2) 乙之行為:乙返還借用之槍枝,外觀上雖為履行返還義務之「中立行為」,但乙「正好聽到甲欲持槍搶劫丙」,具備幫助他人犯罪之認識;且因「乙丙間有債務糾紛之私怨」,而「沒有任何拖延立即返還」,足證其主觀上具備促進甲實現搶劫之法敵對意志(具備幫助之雙重故意)。客觀上其立即還槍之行為亦提供物理助力,逾越正當中立行為之範疇。\n4. 【結論】:甲成立加重強盜罪既遂;乙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n5. 【答題提醒】:答題核心在乙。請務必寫出「中立行為(中性行為)幫助犯」的概念,並具體引用題目中乙「有私怨而沒有任何拖延下立即返還」的關鍵字進行涵攝,以證明其主觀上具備法敵對意志,方能漂亮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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