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q1 題
一、甲唆使毒物專家乙殺 A,乙不認識 A。乙應允後,甲給乙一包毒藥吩咐其置入 A 的飲食中。幾日後乙在準備下手前,發現甲給的毒藥,並沒有辦法致命。乙將毒藥換成其他致命毒藥後置入 A 的餐點中,A 食用後死亡。但乙並未對甲說明調換毒物之事。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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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正犯與共犯的犯罪結構。首先,應直觀判斷正犯乙的行為,其成立殺人既遂罪並無疑義。核心爭點在於教唆犯甲:甲教唆乙毒殺A並提供毒藥,但乙實際實行時更換了作案工具(調換毒藥),這在刑法上屬於「因果歷程的偏離」。答題時需分析乙的變更手段是否超出甲教唆故意的預見範圍,從而決定甲應負教唆殺人既遂還是未遂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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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分析】:本題涉及正犯之故意殺人既遂罪,以及教唆犯因被教唆人變更犯罪手段(因果歷程偏離)時之客觀歸責與既遂責任認定。\n\n2. 【相關法條/理論】: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第29條教唆犯。學說上對於教唆犯之因果歷程偏離,若正犯實行之結果未逾越教唆犯所教唆之基本犯罪型態與生活經驗可預期之範圍,屬於「非重大偏離」,教唆犯仍應對既遂結果負責。\n\n3. 【涵攝】:\n(1) 乙之刑責:乙明知放入致命毒藥於餐點中會導致A死亡,仍決意為之並致A死亡,具備殺人故意與實行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n(2) 甲之刑責:甲唆使原無犯意的乙去殺A,為教唆行為。客觀上,乙確實著手實行並完成殺人既遂;雖乙發現甲提供的毒藥無法致命,自行調換成其他致命毒藥,但乙仍是以「毒殺」之方式完成犯罪。對甲而言,乙變更特定毒藥並未逸脫甲原本「以毒藥殺死A」的教唆犯罪計畫,屬一般生活經驗上可合理預期之非重大偏離,甲之教唆行為與A的死亡結果間具備客觀歸責。主觀上,甲具備教唆殺人雙重故意。\n\n4. 【結論】:乙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甲成立刑法第29條、第271條第1項教唆殺人既遂罪。\n\n5. 【答題提醒】:論述重心應放在甲的因果歷程偏離是否阻卻既遂。切勿花費過多篇幅討論甲提供毒藥是否為「幫助行為」,因為當教唆與幫助行為競合時,通常評價為較重的教唆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