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5 題
甲教唆乙殺丙,乙決意為之,但於殺丙時,誤以為酷似丙之丁為丙,進而殺害之,造成丁死亡。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構成殺人既遂罪
- B 甲構成殺人罪之預備犯
- C 乙僅構成過失致死罪
- D 甲構成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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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人主觀上決定要奪取一個「人」的生命,而他在現場也確實對著他主觀認定的目標實施攻擊,並導致該目標死亡,此時法律在評價「殺人故意」時,會因為死者的具體身分與預期不同,就認為他的「殺人意圖」消失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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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價客體錯誤與故意之歸屬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題的法律關鍵!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刑法中極為經典的「客體錯誤」概念。在法律邏輯上,當行為人乙主觀上想要殺「人」,客觀上也確實殺死了一個「人」,即便他對該名對象的身分產生誤認(將丁誤認為丙),這在法律上被稱為等價客體錯誤。由於乙殺害對象的法律價值是相同的(皆為人命),這種錯誤並不影響其殺人故意的成立,因此乙毫無疑問構成殺人既遂罪。
教唆犯的從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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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中教唆者甲 會成立教唆犯嗎
客體錯誤與教唆責任
💡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正犯與教唆犯皆論以既遂罪。
| 比較維度 | 客體錯誤 (Error in Object) | VS | 打擊錯誤 (Error in Striking) |
|---|---|---|---|
| 成因 | 主觀認識錯誤(認錯目標) | — | 手段執行失誤(瞄準不準) |
| 故意判定 | 等價客體不影響故意成立 | — | 採具體符合說,阻卻故意 |
| 本題情境 | 把丁誤認成丙,仍想殺人 | — | 想殺丙卻手滑打中旁邊的丁 |
💬本題屬等價客體錯誤,故不論正犯或教唆犯皆應成立既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