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5 題

甲教唆乙殺丙,乙決意為之,但於殺丙時,誤以為酷似丙之丁為丙,進而殺害之,造成丁死亡。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構成殺人既遂罪
  • B 甲構成殺人罪之預備犯
  • C 乙僅構成過失致死罪
  • D 甲構成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人主觀上決定要奪取一個「人」的生命,而他在現場也確實對著他主觀認定的目標實施攻擊,並導致該目標死亡,此時法律在評價「殺人故意」時,會因為死者的具體身分與預期不同,就認為他的「殺人意圖」消失了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等價客體錯誤與故意之歸屬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題的法律關鍵!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刑法中極為經典的「客體錯誤」概念。在法律邏輯上,當行為人乙主觀上想要殺「人」,客觀上也確實殺死了一個「人」,即便他對該名對象的身分產生誤認(將丁誤認為丙),這在法律上被稱為等價客體錯誤。由於乙殺害對象的法律價值是相同的(皆為人命),這種錯誤並不影響其殺人故意的成立,因此乙毫無疑問構成殺人既遂罪

教唆犯的從屬性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這題中教唆者甲 會成立教唆犯嗎
📝 客體錯誤與教唆責任
💡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正犯與教唆犯皆論以既遂罪。
比較維度 客體錯誤 (Error in Object) VS 打擊錯誤 (Error in Striking)
成因 主觀認識錯誤(認錯目標) 手段執行失誤(瞄準不準)
故意判定 等價客體不影響故意成立 採具體符合說,阻卻故意
本題情境 把丁誤認成丙,仍想殺人 想殺丙卻手滑打中旁邊的丁
💬本題屬等價客體錯誤,故不論正犯或教唆犯皆應成立既遂罪。
🧠 記憶技巧:目標認錯(客體錯誤)不礙事,正犯教唆皆論既遂。
⚠️ 常見陷阱:易將「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混淆。若正犯認錯人,教唆犯亦須負責;若正犯瞄準失誤(打擊錯誤),則有不同法理討論。
打擊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 共犯從屬性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犯罪類型實例解析與錯誤論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