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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教唆乙傷害A,乙到A住處外等候,見B自屋內走出,誤認係A,遂將B毆打成傷,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B應負教唆傷害罪
  • B 甲與乙對B應負共同傷害罪
  • C 甲對A應負教唆傷害未遂罪
  • D 甲對B不負任何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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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教唆者想要引發一個「傷害他人」的犯罪時,如果正犯確實執行了傷害行為,僅僅是因為視覺上的誤認而打錯了人,對教唆者來說,他所引發的「危險」是否已經在現實中轉化為具體的法益損害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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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

  1. 教唆犯與等價客體錯誤: 正犯乙搞錯對象(誤 B 為 A),這種低級的等價客體錯誤,在刑法評價上,既然 A 與 B 法益價值相同,正犯的故意根本沒消失。依據實務見解,這份「錯誤」會直接移轉給教唆者甲。甲想教唆殺人或傷害,就得承擔正犯執行偏差的風險。既然結果是傷害既遂,甲就該扛下教唆傷害既遂罪,別想用「認錯人」這種藉口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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