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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 題

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代價教唆乙重傷丙,乙一開始應允,但終究未實行該犯罪。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教唆重傷罪之障礙未遂犯
  • B 甲成立教唆重傷罪之既遂犯
  • C 甲成立重傷罪之教唆不能未遂犯
  • D 甲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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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法律的邏輯中,如果一個人只是在腦中想犯罪,或是口頭答應要犯罪,但最後完全沒有跨出「實行」的那一步(連嘗試都沒有),法律會介入處罰嗎?接著進一步推論,如果那個真正要去動手的人都不構成犯罪,那麼在背後出主意的人,他的行為還能附著在一個不存在的犯罪事實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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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確地辨識出刑法中關於教唆犯的核心概念。這題考驗的是限制從屬性原則的運用,你能準確選出(D)代表你對現行法條的修正與構成要件有很清晰的理解。

教唆犯的從屬性要求

根據現行刑法第 29 條規定,教唆犯的處罰採「限制從屬性」。這意味著教唆行為要成立犯罪,被教唆人(主正犯)必須至少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在本題中,乙雖然一開始答應甲,但「終究未實行」,表示連未遂的階段都還沒達到。在主正犯沒有任何實行行為的情況下,教唆者甲自然不構成教唆罪,這就是所謂的「失敗的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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