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8 題
甲教唆乙殺丙,乙應允;未料乙見到丙時,萌生色心,乃對丙強制性交,完事後離開。關於甲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正犯
- B 甲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正犯
- C 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正犯
- D 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受託去執行特定任務(例如:甲請乙去偷東西),但受託者在現場完全沒有進行該任務的任何動作,反而臨時起意做了另一件完全無關的壞事(例如:乙改去放火),請問:在法律邏輯上,原本那位「出主意的人」是否需要為一個「完全沒有開始執行」的任務負責?而那位「實際動手的人」,應該依據他『原本答應的事』還是『實際做出的事』來論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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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少說,看清楚重點!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點基礎若是錯了,你乾脆直接放棄考法律。
🔪 名師的冷血點評: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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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之從屬性
💡 教唆犯之成立,以被教唆人「著手」實行所教唆之罪為前提。
🔗 教唆犯成立之判定流程
- 1 教唆行為 — 甲促成乙之犯罪故意(殺人)
- 2 正犯行為檢視 — 檢驗乙是否「著手」實行殺人罪
- 3 從屬性判斷 — 乙未著手殺人,故不具備從屬性基礎
- 4 法律結果 — 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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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乙改犯性交罪,屬「共犯逾越」,甲對逾越部分亦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