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q2 題
甲之電腦遺失,向室友 A 借用筆記型電腦打筆記,A 並告知電腦之開機密碼,完成工作後,甲將筆電返還 A。某日 A 外出時,甲未經同意私自進入 A 之房間,使用 A 放在書桌上的筆電,並輸入上次得知密碼,以筆電書寫工作報告,完成報告後,甲好奇筆電內容有無其他 A 的私人資料,經看筆電的存取資料後,發覺 A 平日居然偷拍甲的個人照,甲非常生氣,因此把照片全部刪光。甲的行為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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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妨害秘密與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適用。解題應依行為發展時序分段檢驗:1. 私闖房間(侵入住宅);2. 擅自輸入密碼登入(無故入侵電腦);3. 刪除照片(無故刪除電磁紀錄)。同時需探討刪除自己被偷拍的照片是否構成「無故」,能否主張自救行為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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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分析】:本題涉及侵入住宅罪、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無故輸入他人密碼入侵電腦罪,以及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的認定,爭點在於刪除未經同意偷拍自身之照片是否具備「無故」要件。\n2. 【相關法條/理論】: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第359條(無故刪除電腦之電磁紀錄罪)。\n3. 【涵攝】:\n(1) 甲未經同意私自進入 A 之房間:室友間各自有專屬私密空間,甲未經同意進入 A 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n(2) 甲輸入密碼使用 A 筆電:甲雖曾獲告知密碼,但僅限於上次借用之授權。本次甲未經同意,無正當理由輸入該密碼登入 A 筆電,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密碼入侵電腦罪。\n(3) 甲將 A 電腦內偷拍照片刪光:照片屬電磁紀錄,甲未經授權加以刪除,該當刑法第359條客觀要件;甲明知無權而有意為之,具主觀故意。雖該照片為 A 違法偷拍甲的個人照,但甲當時並無不及受國家機關救助之緊急情狀,不符合民法第149條之自助行為要件,不得阻卻違法。因此甲的刪除行為仍屬「無故」,構成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n4. 【結論】:甲的行為分別成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第359條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數罪係基於不同行為決意犯之,應予數罪併罰。\n5. 【答題提醒】:許多考生會認為「刪除自己被偷拍的照片很合理」,忽略了在刑法上未經正當法律程序私自破壞他人支配下的電磁紀錄仍屬「無故」,答題時必須嚴格依法益保護與阻卻違法事由(如自助行為)的要件來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