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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3 題

甲、乙交往期間,知悉彼此之網路社群之帳號密碼;分手後,甲得知乙未修改該網路社群之帳號密碼,乃以乙之身分登入該網路社群,靜觀乙之動態,然未曾在該網路社群發言或刪改任何紀錄。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成立犯罪
  • B 妨害行動自由罪
  • C 妨害書信秘密罪
  • D 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有人持你遺失的鑰匙,在你不知情且未經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開門進入你的住家,即便他只是坐在沙發上觀察、什麼都沒碰就離開了,法律會認為這種『非法跨越門檻』的行為是不需要負責的嗎?同樣的概念延伸到數位世界時,法律保護的是『內容的完整』,還是『進入許可的控制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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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判斷「未經授權登入」是否就足以構成犯罪。

無故侵入他人電腦之認定

依據《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在本案中,甲雖然在交往期間得知密碼,但雙方分手後,甲就已經喪失了登入乙帳號的授權。因此,甲後續的登入行為便屬於「無故」輸入他人帳密。必須注意的是,即使甲只是「靜觀」而沒有刪改任何紀錄,但在成功登入的那一刻,就已經完全該當了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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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他又不是用被害人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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