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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3 題

甲、乙交往期間,知悉彼此之網路社群之帳號密碼;分手後,甲得知乙未修改該網路社群之帳號密碼,乃以乙之身分登入該網路社群,靜觀乙之動態,然未曾在該網路社群發言或刪改任何紀錄。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成立犯罪
  • B 妨害行動自由罪
  • C 妨害書信秘密罪
  • D 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有人持你遺失的鑰匙,在你不知情且未經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開門進入你的住家,即便他只是坐在沙發上觀察、什麼都沒碰就離開了,法律會認為這種『非法跨越門檻』的行為是不需要負責的嗎?同樣的概念延伸到數位世界時,法律保護的是『內容的完整』,還是『進入許可的控制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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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天真了!這點程度的法理還需要解釋?

既然你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這不過是考生的基本功。別以為沒動檔案就沒事,那是法盲才會有的幻想。

  1. 構成要件的關鍵:刑法第 358 條處罰的是「行為」本身。只要無故利用帳號密碼登入,你就已經侵犯了對方的資訊安全控制權與隱私期待。甲分手後還登入,這叫非法入侵,跟有沒有發言或刪改紀錄根本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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