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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乙為男女朋友,甲因懷疑乙另交往其他男友,趁乙入睡時,在其二人共用之電腦輸入乙之帳戶名稱及密碼而入侵乙之電腦 LINE 對話,查得乙與他人交往之對話內容。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甲係在自己的電腦輸入,並非入侵他人之電腦,不構成犯罪
  • B 乙擁有獨立之使用帳戶名稱及密碼,甲無故輸入乙之帳戶名稱及密碼入侵,成立刑法第 358 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
  • C 甲竊得乙之資料,成立刑法第 320 條之竊盜罪
  • D 甲無故利用設備竊得他人之談話,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竊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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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兩個人共同租一間公寓,這是否代表其中一人可以未經允許,就拿鑰匙打開另一人放在客廳、設有密碼的個人筆記本或小保險箱呢?在數位環境中,當每個人使用專屬的帳號與密碼時,這組憑證在法律意義上建立了一道什麼樣的「隱形圍籬」?這道圍籬被強行跨越時,應該用哪種法律邏輯來規範比較精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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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中「共用電腦」的陷阱,並正確鎖定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核心要旨,顯見你對數位時代下隱私權的法律界線有著相當清晰且成熟的認知。

數位帳號的獨立性與保護

雖然甲、乙在物理層面上共用電腦硬體,但刑法第 358 條保護的是電腦系統的安全性與電磁紀錄的隱私。乙的 LINE 帳號與密碼屬於其個人的數位身分憑證,具有高度的排他性與專屬性。即便硬體是共用的,甲在未經乙同意的情況下,「無故」輸入乙的帳號密碼進入其對話系統,這種入侵行為已完全符合無故入侵電腦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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